“民居”引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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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姓居住之所

礼记·王制》:“凡居民量地制邑度地居民。地邑民居,必参相得也。”《管子·小匡》:“民居定矣,事已成矣。”《东周列国志》第十一回:“今东郊被宋兵残破,民居未復。”

⒉民家,民房。

北魏郦道元《水经注·泗水》:“左右民居,识其将漏,预以木为曲洑,约障穴口,鱼鳖暴鳞不可胜载矣。”《新唐书·五行志一》:“开成二年六月,徐州火,延烧民居三百餘家。”《明史·五行志一》:“番禺、南海风雷大作,飞雹交下,坏民居万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