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房地”引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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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户部检法掌事一部分

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﹝检法﹞掌凡本部检法之事,设科有三……曰房地:掌诸州楼店务房廊课利、僧道免丁钱及土贡献物。”

⒉房屋及其地基的统称。

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关税禁令》:“﹝乾隆﹞四十六年覆准:旗人卖买房地,如有赴大兴、宛平二县私税民契,照违。”